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本页为参考译文。如内容有出入,以韩文版为准。
Serene 诊所(以下简称"本院")依据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为保护个人信息并迅速妥善处理相关诉求,制定并公开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本院通过官网(www.sereneclinic.kr)仅为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目的变更时,将依据该法第18条另行征得同意等,采取必要措施。
- 受理海外患者预约申请(SERENE DIRECT)、确认本人身份、协调希望日程并通知预约确定
- 以您希望的语言和联系方式回复咨询、处理问询
- 确认预约金到账并在到院时抵扣
- 官网使用统计与服务改进(以无法识别个人的形式)
第2条(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 海外患者预约申请表
- 必填:护照英文姓名、出生日期、国籍、居住国家、手机号码(含国家代码)、电子邮箱、联系用即时通讯软件及ID、希望咨询语言、希望到院日期与时段、主要关注疗程、得知本院的途径
- 选填:备选日期、Instagram·Threads ID、困扰与需求
- 咨询过程中您自行通过通讯软件发送的面部照片(用于疗程咨询,选填)
- 预约金付款确认:付款人姓名、金额、付款时间(付款在PayPal完成,本院不接收卡号等支付信息)
- 使用官网时自动生成和收集的信息:访问IP、访问时间、浏览器与设备信息、访问记录
本院不通过官网收集居民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等唯一识别信息,也不收集病历、病史等敏感信息。与诊疗相关的信息,将在您到院后依据韩国《医疗法》作为本院诊疗记录另行管理。
第3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限)
- 预约申请信息:自申请日起3年(未到院者亦同)
- 咨询照片:咨询结束后立即销毁(如到院后纳入诊疗记录,则按《医疗法》规定的期限保存)
- 预约金付款记录:依据《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保存5年
- 访问记录:依据《通信秘密保护法》保存3个月
第4条(向第三方提供)
除经您本人同意或法律有特别规定(该法第17条、第18条)外,本院不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第5条(个人信息处理业务的委托)
为顺利开展业务,本院委托处理如下:
| 受托方 | 委托业务 |
|---|---|
| inblog Inc.(Neopress) | 官网托管、预约申请表的接收与存储、发送申请通知 |
| Google LLC | 接收申请通知邮件、管理预约受理表(电子表格) |
- 再委托:inblog Inc. 将官网使用分析与错误诊断业务再委托给 PostHog, Inc.(参见第6条、第10条)。
依据该法第26条,委托合同中以书面形式约定禁止目的外处理、安全保障措施、再委托限制、管理监督、损害赔偿等事项,并监督受托方。委托内容或受托方变更时,将通过本方针公告。
第6条(个人信息的跨境转移)
由于官网运营商使用的基础设施以及本院使用的邮件与电子表格服务位于境外,预约申请信息将按如下方式在境外保存和处理。此为履行预约所必需的委托处理与保存,依据该法第28条之8第1款第3项在本方针中公开。
| 接收方 | 国家 | 转移项目 | 目的 | 保存期限 |
|---|---|---|---|---|
| Supabase Inc. | 新加坡 | 第2条第1项的预约申请信息 | 数据库存储 | 与第3条相同(删除后备份最多保留7日) |
| Vercel Inc. | 美国 | 访问记录 | 官网托管 | 与第3条相同 |
| Resend Inc. | 美国(存储)、日本(发送) | 姓名、电子邮箱、申请内容 | 发送申请通知邮件 | 发送后依各公司政策 |
| Google LLC | 美国 | 第2条第1项的预约申请信息(通知邮件副本) | 接收申请通知、管理预约受理表 | 与第3条相同 |
| Google LLC | 美国 | 第10条的访问记录(Cookie 信息) | 访问统计、广告效果衡量 | 收集后14个月 |
| Meta Platforms, Inc. | 美国 | 第10条的访问记录(日语页面) | 广告效果衡量 | 依 Meta 政策 |
| PostHog, Inc. | 美国 | 第10条的使用记录(浏览页面与来源渠道、设备与浏览器信息、访客与会话标识符、点击等)、页面操作录屏(不含预约申请表与选择列表,输入内容已遮蔽)、错误诊断信息 | 官网使用分析、错误诊断(官网运营商) | 使用记录:依 PostHog 套餐保存期限(最长7年)/录屏:30天 |
- 转移时间与方式:提交申请表或访问官网时,通过加密网络(HTTPS)传输
- 如您不希望信息转移至境外,可不使用官网申请表,改以电话(+82-2-499-9956)或通讯软件预约。此时官网申请表信息不会转移至境外。
第7条(个人信息的销毁)
- 保存期限届满或处理目的达成后,本院将立即销毁个人信息。
- 依其他法律须保存的,将另行分开保管。
- 电子文件以无法恢复的方式删除,纸质文件以粉碎或焚烧方式销毁。
第8条(本人的权利及行使方式)
- 您可随时要求查阅、更正、删除或停止处理个人信息,并可撤回同意。
- 通过电话、邮件、书面等方式提出请求后,本院将立即处理。
- 亦可通过代理人行使,届时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 本院不通过官网收集未满14岁儿童的个人信息。
第9条(安全保障措施)
- 管理措施:尽量减少处理个人信息的人员,执行内部管理规定
- 技术措施:官网管理员账户的访问权限管理,传输加密(HTTPS)
- 物理措施:对文件保管场所进行访问控制
第10条(自动收集装置的设置、运行及拒绝)
官网为统计使用情况和衡量广告效果,通过 Cookie 等收集访问记录(浏览页面、设备与浏览器信息、来源渠道、咨询与预约按钮点击)。姓名、联系方式等预约申请表填写内容不会发送给这些工具。
| 工具 | 运营方 | 适用页面 | 目的 |
|---|---|---|---|
| Google Analytics(Google LLC) | 本院 | 全部 | 访问统计 |
| Google 跟踪代码管理器·Google Analytics(Google LLC) | 广告代理商 | 韩语、英语、日语 | 广告效果衡量 |
| Meta 像素(Meta Platforms, Inc.) | 广告代理商 | 日语 | 广告效果衡量 |
| plaintics | 广告代理商 | 韩语、英语、日语 | 广告效果衡量 |
| PostHog(PostHog, Inc.) | 官网运营商(Neopress) | 全部 | 使用分析、错误诊断(含页面操作录屏) |
- 拒绝方法:可在浏览器设置中拒绝保存 Cookie,或安装 Google Analytics 停用插件(https://tools.google.com/dlpage/gaoptout)。拒绝后不影响使用官网和提交预约申请。
第11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金世林 院长
- 电话:+82-2-499-9956 · 传真:+82-2-499-9957 · 邮箱:sereneclinic@kakao.com
- 地址:韩国首尔特别市城东区峨嵯山路122 白石大厦4楼
第12条(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
-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韩国互联网振兴院):privacy.kisa.or.kr / 118
-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www.kopico.go.kr / 1833-6972
- 大检察厅网络犯罪调查科:www.spo.go.kr / 1301
- 警察厅网络调查局:ecrm.police.go.kr / 182
第13条(本方针的变更)
本方针自2026年10月4日起施行。内容如有变更,将于施行前7日起在官网公告。
- 修订记录:2026年10月6日公告,2026年10月13日施行 — 明确官网运营商使用的分析工具 PostHog(第5条再委托、第6条跨境传输、第10条)
- 修订记录:2026年10月6日公告,2026年10月13日施行 — 第10条 plaintics 适用页面增加日语
- 修订记录:2026年10月5日 — 更正第6条接收方所在国家(数据库位于新加坡,通知邮件自日本发送),并在第5条、第6条增加 Google LLC,在第10条列明访问统计与广告效果衡量工具(第6条增加 Meta Platforms)

